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8号 公布《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
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8号 公布《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
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【发布文号】2015年第78号
【发布日期】2015-12-31
根据《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)、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)和《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(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),现发布《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(见附件),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201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,由商务部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)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。
(一)商务部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。
(二)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。
二、在京中央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。
三、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《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》、《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和《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》(商配发〔2007〕360号)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。
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同时废止。
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.xls
商 务 部
2015年12月30日